[导读]“新拆迁条例”解决了拆迁主体问题,确定了补偿原则,提出由群众选定评估机构以及确定了公共利益用地。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如给出虚假或重大差错估价报告,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网站上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全文,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上午9时,记者在北京两会现场采访了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去年年底,姜明安教授曾经联合北大其他4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征收与补偿条例》。
晚报: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意见稿》中有哪些亮点?
姜明安:这个《意见稿》里有4大亮点,我们一定要给予表扬。这4大亮点就是解决拆迁主体问题,确定了补偿原则,提出由群众选定评估机构以及确定了公共利益用地。
晚报:拆迁主体的改变是否意味着不再出现开发商野蛮拆迁现象?
姜明安:是的,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根据《意见稿》的规定,今后实施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政府,这就取消了开发商进行拆迁的权利,开发商不能进入征收程序,这也杜绝了开发商野蛮拆迁的可能。而且,《意见稿》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这也杜绝了野蛮拆迁的可能。
晚报:补偿原则上有哪些变化?
姜明安:最重要的变化就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即要求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这能较好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晚报:今后政府是否无权指定评估机构?
姜明安:这是需要重点表扬的一点改进。之前,评估机构是由政府指派的,难免会出现问题,而《意见稿》把这个权力“下放”给了被评估人,并明确规定了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如果给出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会被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晚报: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用地的意义何在?
姜明安:将公共利益用地和非公共利益用地进行明确区分,在征收程序、征收补偿等问题上加以区分,可以规范各方行为。根据规定,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不允许强制搬迁。
晚报:如果对征收决定不服,是否有救济渠道?
姜明安: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被征收人可以“找地说理了”。
晚报:新的规定是否对政府行为进行了更多的约束?
姜明安:是的,这种对公权力的自觉约束在《意见稿》中有多处体现。比如,要求存在重大争议的征收决定,必须上报上一级政府,之前,就是当地政府与房管部门说了算的事情,今后将受到更多的监督。
晚报:对这个《意见稿》,您认为是否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姜明安:有,还有很多。比如,在公共利益用地的描述中,第七条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必须要加限定条件,应该是“国务院正式文件规定”,否则随便哪一个负责人口头或者书面出的规定,其范围岂不是太大?也容易出漏洞。
另外,法院是一个判决机构,是司法机关,当需要强制搬迁的时候,不能由法院出面,让法院参与强制搬迁,会严重影响法院形象,进而影响法律尊严。对是否需要强制搬迁,也应该成立一个类似裁判所的机构,来完成对强制搬迁的裁决,再由第三方完成搬迁,这样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
应该把危房改造和旧房改造区分开,如果是危房,应该不受比例限制,哪怕有人反对,也必须进行改造,否则一旦房屋垮塌,造成人员伤亡,谁来承担责任?另外,旧房改造中,虽然只需要三分之二的人同意,但是不能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应该征求不同意者的意见,尽量解决他们的困难。
最后,我希望有关方面也尽快推进非国有土地(比如集体用地)、房屋的搬迁办法,最后形成一个完整的《不动产征收、征用法》以规范各方行为,弥补法律空白。
意见稿体现对个体的尊重
市人大代表、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进认为,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三个方面的进步。一是利益最大化。要获得90%居民的支持,居民利益得到保证,拆迁也能够顺利实施;二是程序法制化。补偿条例第一次将拆迁程序纳入法制,拆迁正式进入有法可依阶段,操作性和调控性都得到加强;三是实施人性化。需要90%的居民同意、禁止用断水断电方式拆迁、补偿金不得低于市价,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居民个体的尊重,有利于防止野蛮拆迁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90%认可”现实中难以操作
市人大代表、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强磊认为,拆迁问题关系社会稳定,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老旧房不断出现,政府必须重视搬迁问题。
首先是规范危房概念,政府要出台严格的认定标准,由双方认可的公正的第三方来作出认定。其次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90%的居民认定方可拆迁,“我认为很难实行”。前不久住宅小区进行商业注册实行业主一票否决制,基本上无法实施。因为每个人想法不同,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90%的人认可确实体现多数人的意志,但现实操作起来很难行得通。因此,为什么比例是90%,希望条例草案的拟订者作出解释。
“公共利益”界定存争议
长期关注和研究拆迁问题的王才亮律师对《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予以充分肯定。他同时对条例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条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重大争议。
一是“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界定为公共利益十分勉强。有房一族与无房一族都是公民是平等的。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是政府的责任,不能转嫁给民众。
二是“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界定为公共利益十分错误。“危房”如房东拒绝修缮危及他人安全才能算是“公共利益”,而“旧房”改造纳入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道理。
三是“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界定为公共利益不符合当前的科学发展观和实际情况。
对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的条款,王才亮律师认为是个倒退,并不能维护被征收人权益。“长期以来的现实证明,市场估价没有多少是实事求是的。天津、山东等地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已经明确是按同地段新商品房价格为基础。”
补偿应高于周边房价
网友“风啸”:上海等大城市的旧房都很小,有的只有十几平方米,市价补偿以后怎么买房子?
网友“sxtmws123”:应该明确什么是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政府既然想征收,就一条,按高于周围新建现行销售价格的15%补偿这一条就够了,毕竟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要按市价去购房,装房,在心理和时间上要付出很多!
网友“无语”:如果房屋征收补偿能够在被征房屋附近买到相等面积的房屋也就差不多了,如果合理没有几个无理取闹的。
网友“pallas2008baby”:关于补偿价格要说明一个比例,例如按被拆迁日期周围成交楼价的1.5倍进行补偿!
网友“bennyyao”:考虑到房价波动因素,补偿价格不仅不低于市场价,还应高于市场价一个合理的幅度。
网友“潜伏人”:市场价格应是拆迁地段新房的市场价格,否则被拆迁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同时还应考虑被拆迁建筑物内设施设备等财产的补偿。
要防假冒公共利益
网友“zhangjicheng999”:为防止先以公共利益项目征收后再改变项目用途的欺诈行为应增加双倍补偿条款。
网友“wyl808888”:条例要明确公共利益项目变更为商业用途后的补偿差价。“今天建设体育场、广场,打着公益事业的名义,明天再搞商品财产牟利,百姓的差价谁来给,百姓和谁去要?”
网友“上海轰炸机”:关于公益搬迁的界定其实不难,可以规定为:一,凡是在政府征收的土地范围内只可建设公益设施。否则双倍补偿原全部被拆迁户。二,凡是未建设前改变规划或建设后一定时期内改变规划的(如15年、20年),双倍补偿原全部被拆迁户。(王蔷 姚丽颖 孙莹 周明杰)